关于规范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 :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2-12-08 15:11 浏览量:

 

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各地各级不断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连花清瘟”等药品、抗原检测试剂、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相关医疗药品及用品的市场需求量明显增加。为维护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稳定,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对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是增强诚信守法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合规经营主体责任,主动扛好疫情防控社会责任,全力保障医药用品供应充足、质量安全、价格稳定。

二是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医药用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医药用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医药用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是不得实施价格欺诈。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医药用品;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

四是严禁哄抬市场价格。经营者之间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医药用品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的信息,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的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信息。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医药用品。不得在销售医药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情况下大幅度提高医药用品价格,或者出现销售医药用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行为。

五是认清违法经营责任。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市各级发改部门将加强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监测,提高对购销情况、供应秩序的关注度,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货源组织调度投放、销售配送和应急保供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药用品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欢迎广大群众对我市医药用品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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