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节日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 :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3-01-12 18:14 浏览量:
 各有关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节日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粮食、蔬菜、肉类、旅游、餐饮、住宿、能源、防疫物资、烟酒茶叶、交通运输等重要民生商品(含服务,下同)和节日消费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有序的节日市场秩序,现对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循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依法明码标价。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商品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维护价格公平。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促销行为。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注重消费维权。重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及时、积极处置消费投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各级发改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测,提高对购销情况、供应秩序的关注度,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广大群众如遇到价格纠纷或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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