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根据《泉州市营商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泉营商办〔2023〕2号),结合我市实际和营商环境监督员履职情况,拟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增选一批市级营商环境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范围及名额
营商环境监督员将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代表,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行政机关人员或者有关社会人士中聘用。此次增选名额为40名。
二、选聘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纪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支持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熟悉和了解相关行业或系统内涉及营商环境建设有关情况,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市场主体,密切联系群众,热心监督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问题分析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职责
营商环境监督员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针对辖区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各市场主体开展审批、服务及监管的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权限包括:
(一)收集发达地区、周边地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益探索并提出符合我市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二)收集并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全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了解、反映企业群众在办事过程中遇到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
(三)积极参与市县两级营商办开展的培训、调研、体验、座谈、评价等工作;
(四)宣传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协助提升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在企业和群众中的知晓度和覆盖面,在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做好企业评价的宣传引导工作。
四、纪律要求
(一)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履职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机关、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不得损害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行政机关涉及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应当提出批评和改正建议,并报市营商办备案。
(四)不得以营商环境监督员名义从事与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确需以营商环境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市营商办同意。
(五)未经市营商办同意,不得以营商环境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或者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五、选聘程序
本次面向社会开展选聘工作,可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组织推荐的方式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2日至6月20日。
(一)个人自荐及单位、组织推荐。公告发布后,市营商办和各县(市、区)营商办接受自荐报名。
(二)提供材料。个人自荐、组织推荐均需提交以下材料:《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报名表》(附件);近期一寸彩色正面红底证件照电子版。
(三)组织审核。市营商办将对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报名材料进行初审,研究确定增选营商环境监督员名单。
(四)公开公示。市营商办对拟聘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选聘条件的,将取消其拟任资格,另行补选。
(五)颁发聘书。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用人员颁发营商环境监督员聘任证书,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六、聘任期限
新聘任的营商环境监督员与第一批聘任监督员任期一致,任期至2026年3月。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次。对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监督员资格自动撤销。聘任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取消其营商环境监督员资格。
咨询电话:28220665
电子邮箱:qzsysxyk@126.com
附件:泉州市营商环境监督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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