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价〔2018〕13号
各县(区、市)物价局(发改局、经济局、科经局)、交通运输局,各出租汽车公司、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为促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相关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巡游出租车运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价公里:3公里。
二、 起租价格:每车9元,不再收取燃油附加费。
三、 车公里租价:每车公里2.00元。
四、低速行驶和等候费: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车速低于12公里/小时的,按0.50元/75秒为计费单位,第一个75秒不计费、第二个75秒开始计费、不足75秒按75秒计费,以此类推。
五、空驶费:租车行驶里程8公里(含)以内不得收取空驶费;行驶8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50%即1.00元。
六、夜间加成费:夜间(23:00(不含)-次日5:00(含))每车公里加收车公里租价的20%即0.40元。
七、基本计价单位:计价器以200米为一个基本计价单位,不足200米的以200米计价。
八、租金尾数处理:租金尾数处理按二八归零,三七作五显示。
九、车辆通行费:租用巡游车时所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用由乘客承担。
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成本和市场变动情况,在20%上下浮动幅度范围内择机确定具体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十一、2018年1月30日至2月28日为计价器调整过渡期。过渡期间,已调计价器的巡游出租车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的车辆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二、凡在我市从事巡游出租车业务的经营单位,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这次提价所带来的新增收入应归属司机所有,出租汽车承包费不能随此次出租汽车运价的调整而提高。
十三、出租车经营者必须加强车容车貌管理,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要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统一安装计价器,并在车体显眼处张贴由物价部门监制的运价表的价格标签。
十四、对擅自提高运价和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由物价、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18年1月30日起执行。原泉州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泉州市客运出租车运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