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经贸学校学生公寓安装空调 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泉州市物价局
时间:2015-07-01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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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对福建经贸学校申请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审核意见的函》(泉教计函〔2015〕2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学生公寓安装空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2〕299号)规定以及福建经贸学校学生公寓安装空调的情况,经研究,现就福建经贸学校1、2、3、4、5、6、7、8号学生公寓安装空调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核定福建经贸学校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可以在原定的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70元/生.年,即870元/生.年。
二、安装空调应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对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公寓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安装空调除向学生加收住宿费和收取规定的电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生公寓空调日常维护、运行和保养的各项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2015年秋季开始执行。福建经贸学校应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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