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
你局泉教计函〔2015〕7号、8号、9号文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41号)精神和市直中小学的实际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将市直民办学校学费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市直民办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为:小学8800元/生.学年,初中11000元/生.学年,高中11500元/生.学年。
二、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教学质量、发展需要等因素,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或下浮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
三、《泉州市物价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泉价〔2012〕63号)已下放由各县(市、区)物价局核定的其它民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不适用本标准。
四、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不得强制统一代办和强制收费。学校对代办项目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予以结清。
本复函从2015年秋季新招收的学生开始执行,以前招收的学生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市直民办学校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并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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