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0-00357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0〕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0-23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胺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0-10-23 17:15

    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批准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胺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函》及有关附件收悉。根据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高性能聚酰胺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泉投审能评〔2020〕3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二、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天然气、和水。年消费电力1386.247万千瓦时、天然气198.453万立方米、水5.83万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当量值4113.51吨标准煤(等价值6536.67吨标准煤)。项目用能分析符合实际情况,项目用能标准和能耗指标基本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请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加强节能管理,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请严格执行项目节能报告申报内容。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请自行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

    五、请依据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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