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1-00074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1〕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3-22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稀释剂、改性表面处理剂、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改性胶粘剂生产及配套装置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1-03-22 15:51

    福建金鹏化工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稀释剂、改性表面处理剂、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改性胶粘剂生产及配套装置项目节能审查的函》及厦门市九安安全检测评价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制的《节能报告》等有关附件收悉。根据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稀释剂、改性表面处理剂、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改性胶粘剂生产及配套装置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泉投审能评〔2021〕1号),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稀释剂、改性表面处理剂、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聚氨酯、改性胶粘剂生产及配套装置建设项目(项目编码:2018-350505-26-03-046553)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蒸汽、柴油和新鲜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214.5吨标煤(当量值)、5054.4吨标煤(等价值)。每年可节约用电2.7万千瓦时。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1年12月份,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影响较小。建议泉州市、泉港区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年综合能耗超过20万吨的为5%)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泉港区节能主管部门、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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