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1-00181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1〕5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0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映月小区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1-08-2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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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司《关于申请映月小区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据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映月小区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泉投审能评〔2021〕4号),经审核,具体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前期已报南安市发改局审批,经评审能耗超3000吨标准煤,根据《泉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改由我委受理。经审查,原则同意映月小区项目(项目编码:2103-350583-04-01-849870)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二、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天然气、柴油和水。年消费电力2097.70万千瓦时、天然气25.95万立方米、柴油4180.80千克、新鲜水35.46万立方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当量值2899.27吨标准煤(等价值6729.66吨标准煤)。项目用能分析符合实际情况,项目用能标准和能耗指标基本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管理,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四、请严格执行项目节能报告申报内容。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请自行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请南安市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使用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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