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2〕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20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南安校区一期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2-01-20 10:14

    泉州市教育局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南安校区一期项目节能报告的函》(泉教建函〔2021〕34号)及附件收悉。根据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南安校区一期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评合一”>的评审意见》(泉投审评〔2021〕3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南安校区一期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 (项目编码:2111-350500-04-01-952246)

    二、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天然气、柴油和水。年消费电力1670.10万千瓦时、柴油2.688吨、天然气17.11万立方米、水48.24万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当量值2284.58吨标准煤(等价值5334.19吨标准煤)。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列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对泉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影响较小。                

    四、请你单位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 (年综合能耗超过20万吨的为5%)及以上,你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单位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南安市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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