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3-00108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3〕6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6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3-09-26 16:55

    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

    报来《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石狮富华〔2023〕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关于《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节能报告》(泉评审〔2023〕12号),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石狮市富华纺织发展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项目(项目代码:2112-350581-04-01-919606)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3772.19吨标准煤(当量值)、8931.66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3449.54万千瓦时、年柴油消费量6.48吨、年天然气消费量2.12万立方米。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5年3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列入泉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请石狮市政府、市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石狮市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