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1-00161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1〕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7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惠安白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1-07-07 17:21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泉州惠安白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请示》(泉电建设〔2021〕2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泉州台商投资区白沙片区负荷增长需要,提高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泉州惠安白沙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106-350500-04-01-852309)。

    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惠安县供电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1.变电站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浦村;

    2.线路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和百崎乡,具体路径按照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投资区规划分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泉台规〔2021〕25号)。

    三、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54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11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新建惠安白沙110千伏变电站工程,本期主变容量2×50兆伏安;

    2.上曾~白沙110千伏线路工程,新建线路路径长约8.735公里,其中新建双回架空线路长约5.83公里、利用已建四回路预留走廊架线长约1.1公里,新建电缆路径长约0.165公里、利用变电站内电缆通道敷设电缆长0.055公里、利用市政建设电缆通道敷设电缆长约1.585公里;

    3.百崎~白沙110千伏线路工程,新建线路路径长约7.575公里,其中新建双回架空线路长约2.42公里,新建电缆路径长约0.12公里、利用变电站内电缆通道敷设电缆长0.055公里、利用市政建设电缆通道敷设电缆长约4.98公里;

    4.在百崎、上曾220千伏变电站各扩建1个白沙出线间隔;

    5.新建配套光缆通信工程;

    6.同步投产10千伏馈线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1095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737.75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5%。

    项目股东: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惠安县供电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百崎~白沙110千伏线路工程的路径走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按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公司复函意见(东南铁路函〔2021〕65号执行。

    六、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七、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决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506〔2021〕1010号);

    (二)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泉台国土预〔2021〕15号);

    (三)《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投资区规划分局关于泉州惠安白沙110千伏输变电线路工程路径走向规划意见的复函》(泉台规〔2021〕25号);

    (四)《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征求百崎~白沙11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新建福厦铁路意见的复函》(东南铁物函〔2021〕65号);

    (五)经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市政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公路局惠安分局、惠安县洛阳镇人民政府、惠安县百崎回族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和部门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六)国网福建电力关于泉州惠安白沙110千伏输变电、泉州德化苏洋(龙门滩)110千伏输变电、泉州惠安长新~赤湖110千伏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闽电发展〔2021〕221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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