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2-00150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2〕5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15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工程核准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2-09-15 13:19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工程的函》(华东管道函〔2022〕3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必要性: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工程建成后,成品油资源可通过宏海石化码头注入福建成品油管道,进一步盘活国家管网成品油管道资产,提升福建成品油管道输送量。鉴于项目建设规模小,且不跨区域,为优化服务,方便企业办理,受福建省发改委委托,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及《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迁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泉港区自然资源局意见,同意建设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工程(项目编码:2208-350000-04-02-924595)。

    二、项目单位: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镇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对在役的福建成品油管道进行局部迁改,将管道拐入宏海石化场区内,需新建DN350管道140m,其中约120m管道位于宏海石化场区外,约20m管道位于宏海石化场区内,管道设计压力9.5MPa,设计温度45℃,设计系数为0.6,管道压力级别为GA1,管道材质为L415M,管道壁厚为8.7mm,主要以直埋及顶管为主。场区内管道还需设置绝缘接头2个,清管三通2个,截断阀门2座。项目需对约60m旧管线进行开挖处理,并同步对宏海石化、泉港油库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相应改造。

    该项目不包含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项目泉港油库改造工程(项目编码:2206-350505-04-02-595886)及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项目宏海石化改造工程(项目编码:2206-350505-04-02-919990)的建设内容。

    五、项目总投资791.9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791.92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

    项目股东: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出资比例:100%。

    六、项目路由规划应严格按照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意见函(泉港自然函〔2021〕236号)相关要求落实。项目实施前应与宏海石化、泉港区公用管廊公司等单位衔接,做好现状及未来规划管廊工程的统筹,避免二次迁改。今后若因城市建设需要,项目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城市规划安排,自行负责迁移成品油管道或改造(含费用),项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七、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委托办理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449号);

    (二)泉州市泉港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工程路由规划意见的函》(泉港自然函〔2021〕236号);

    (三)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工程社会稳定风险意见的函》(泉港政函〔2022〕18号);

    (四)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关于<福建成品油管道泉港湄洲湾港区互联互通工程(成品油管道改线项目)>的评估意见》(泉投审可研〔2022〕1号);

    (五)泉州宏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出具的《关于宏海石化名称变更的情况说明》。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经79号令修改)及油气管道“三同时”管理规定办理“三同时”审批,并按照《陆上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导则》(AQ/T3057-2019)进行评价、验收等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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