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2-00211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2〕8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28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泉惠热电(一期一阶段)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2-12-28 12:46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泉州泉惠热电(一期一阶段)220千伏送出工程的请示》(泉电建设〔2022〕4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泉惠石化工业区2×660MW超超临界热电联产工程(一期一阶段)送出需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结合惠安县自然资源局意见,同意建设泉州泉惠热电(一期一阶段)22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代码:2212-350500-04-01-250817)。

    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惠安县涂寨镇、东桥镇和东岭镇,路径按照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惠自然资函〔2022〕186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新建泉惠热电~涂寨Ⅰ、Ⅱ回220千伏线路

    新建线路路径长约16.28公里,其中双回架空段约10.3公里、混压四回架空段约5.7公里、双回电缆段约0.28公里。新建通信光缆约38.16公里。

    2.扩建220千伏涂寨变2个220千伏间隔。

    3.配套建设二次系统

    配置1套2.5Gb/s光端机,在涂寨变增加光接口板、在井山变增加接口板等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2118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236.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5%。

    项目股东: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施工图设计时应根据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要求,细化线路路径方案及高压铁塔落位,尽量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应尽量避开城乡规划建设区、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水利、军事等设施,确保安全。该项目若涉及环境保护、地质灾害、抗震设防、消防安全、林地使用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

    六、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八、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决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福建泉州泉惠热电(一期一阶段)220千伏送出工程“路径方案意见的复函》(惠自然资函〔2022〕186号);

    (二)经泉惠石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惠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惠安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涂寨镇人民政府、东桥镇人民政府、东岭镇人民政府以及中化泉州园区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华电泉惠能源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三)《南昌局集团公司涉铁办关于“福建泉州泉惠热电~涂寨220千伏线路工程”、“福建泉州泉惠热电~通港220千伏线路工程“跨越铁路设计方案的复函》(涉铁办函〔2022〕16号);

    (四)《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泉州惠东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福建泉州泉惠热电厂~涂寨220千伏Ⅰ、Ⅱ回线路工程”、“福建泉州泉惠热电厂~通港220千伏Ⅰ、Ⅱ回线路工程”站址及路径意见的函》(泉发改函〔2022〕135号);

    (五)惠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六)《国网福建电力关于泉州泉惠热电(一期一阶段)220千伏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复核的批复》(闽电发展〔2022〕665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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