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3-00037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3〕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1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阳光中科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3-05-11 10:53

    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阳光中科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请示的函》(阳光中科 202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复核,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因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为满足用电需求和供电可靠性,降低企业能源使用成本,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结合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意见,同意建设阳光中科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2302-350500-04-01-923471)。

    项目单位为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1.变电站工程:拟建的阳光中科11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福建省南安市霞美镇光电基地阳光路阳光中科厂区内。

    2.线路工程阳光中科110千伏专用变输变电工程外线工程位于南安市霞美镇,本工程起点为220千伏埔当变的110千伏阳光中科隔,由电缆线至外电终端塔,平行变电站南侧围墙并向东拐至山上,沿着已建220千伏泉当线走廊南侧,东北方向行进至临时路,分别下钻220千伏泉当线、井当线、再沿220千伏井当线走廊东侧方向行进,至中骏电气东北侧跨该地块边角,再沿其地块及辉国际地块边线行进,再向东跨越拟建G324架桥,110千伏埔温线,沿着在建创造侧分带向东行进,直至阳光中科地块,再缆化进入阳光中科专用变,架空路径总长约5.4km,电缆总长约0.35km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阳光中科110千伏变电站工程:新建一座110千伏变电站,本期投资购置225兆伏安,远景2×25兆伏安+1×40兆伏安,采用110千伏-GIS配电装置、10千伏配电装置建成110千伏变电站。

    2.阳光中科I110千伏线路工程:新建线路架空路径约5.4公里,电缆总长约0.35公里,地线为双OPGW光缆。本期按远期规模一次性征地。

    3.二次部分:配置2套622Mb/s光端机、1套综合数据网接入设备、3台IAD设备等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50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项目建设资金由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认定为低风险,请项目单位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1.南安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闽(2019)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200292号)

    2.经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

    3.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福建泉州埔当-阳光中科110kV回线路工程路径意见的复函》(南资源函[2023]60号);

    4.经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南安市生态环境资源局、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南安市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5.南安市霞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6.经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确认的项目申请报告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5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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