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3-00049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3〕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30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晋江前林(安海)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3-05-30 12:56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泉州晋江前林(安海)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的请示》(泉电发展〔2023〕1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晋江市安海镇和东石镇用电负荷增长需求,理顺和加强区域110千伏电网,配合220千伏安海变的建设,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结合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批复意见,同意建设泉州晋江前林(安海)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代码:2304-350500-04-01-272639)。

    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线路工程分为2个部分,为新建永和~东石Ⅰ回π入前林(安海)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和新建永和~安东Ⅱ回π入前林(安海)变110千伏线路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晋江市安海镇和东石镇,具体路径按照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晋自然资函〔2022〕955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新建永和~东石Ⅰ回π入前林变110千伏线路

    新建双回线路路径长3.27公里,其中电缆段0.17公里、架空段2.95公里、利用拟建铁塔架线段0.15公里。新建110千伏线路折单长6.54公里,其中架空线路折单长6.2公里,导线截面采用2×240平方毫米,电缆线路折单长0.34公里,导线截面采用1000平方毫米。新建通信光缆约8.2公里。

    2.新建永和~安东Ⅱ回π入前林变110千伏线路

    新建电缆线路路径长0.26公里,其中单回路段0.11公里、双回路段0.15公里。新建电缆线路折单长0.41公里,永和侧导线截面采用1000平方毫米,安东侧导线截面采用630平方毫米。新建通信光缆约1.8公里。

    3.建设永和220千伏变电站保护改造工程,前林变、蓬山变、东石变已有的光端机增加光接口板等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218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36.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晋江市供电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七、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决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泉州晋江前林(安海)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路径方案意见的复函》(晋自然资函〔2022〕955号);

    (二)经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安海镇和东石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和部门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三)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四)《国网福建电力关于泉州晋江前林(安海)220千伏变电站、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可研报告的批复》(闽电发展〔2023〕113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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