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6-00009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6〕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2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的请示》(泉电发展〔2025〕37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已列入《泉州市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年)》(泉发改〔2023〕162号),为确保泉州市区供电安全,提升大园~井山断面的潮流输送能力,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511-350500-04-01-426270)。
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南安市丰州镇、洪濑镇、康美镇、丰泽区北峰街道和洛江区河市镇,具体路径按照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泉资规函〔2025〕412号、南资源函〔2025〕696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改造架空线路路径长6.2公里,其中双回路段3.8公里、混压四回三挂段1.8公里、利用已建铁塔更换双回导线0.6公里。改造220千伏架空线路折单长12.4公里,导线截面采用2×630平方毫米;改造110千伏架空线路折单长1.8公里,导线截面采用300平方毫米;改造通信光缆长19.2公里。
改造大园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井山间隔设备;改造福铁变110千伏保护设施等二次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为239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79.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南安市丰州镇、洪濑镇、康美镇和洛江区河市镇人民政府及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办事处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七、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选址方案的函》(泉资规函〔2025〕412号)。
(二)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选址规划意见的复函》(南资源函〔2025〕696号)。
(三)泉州清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选址方案意见的复函》(泉山管函〔2025〕30号)。
(四)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闽国用〔2013〕第00098号)。
(五)南安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19〕南安市不动产权第1303240号)。
(六)经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丰州镇人民政府、洪濑镇人民政府,丰泽区人民政府北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七)南安市丰州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南丰政函〔2025〕185号)。
(八)南安市洪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南洪政函〔2025〕203号)。
(九)南安市康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南康政函〔2025〕205号)。
(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北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泉丰北函〔2025〕48号)。
(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泉洛河政函〔2025〕116号)。
(十一)中共泉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泉州大园~井山220千伏线路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知书》(泉稳评备〔2025〕37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3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