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数字办,各县(市、区)发改局,台商投资区科经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1〕3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宽我市招标投标领域社会监督渠道,确保有效线索得到及时核查,违规文件得到及时修改废止,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纠正,市级层拟建立督办转办机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通意见征集专栏
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开设意见征集专栏,向社会公开征集全市招标投标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违规文件等相关线索。
二、督办转办范围
(一)规范性文件
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2.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3.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4.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5.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7.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8.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9.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0.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1.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2.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3.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4.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5.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6.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7.以是否进入本级交易中心为条件,决定是否履行监管职责。
18.干涉招标人自主权,以口头或其他变相方式要求胁迫招标人违反规定开展招投标。
19.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三、督办转办程序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到相关线索后,应当及时报市发改委审核。市发改委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各行政监督部门或各县(市、区)办理。
(二)涉及市本级的线索:各行业监督部门在收到转办函后,及时确定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具体承办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函告市发改委。
(三)涉及各县(市、区)的线索: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接收到相关线索后,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本级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受理线索,并负责跟踪线索办理情况及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四)线索办理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由线索办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报本级发改部门汇总,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五)市发改委建立督办转办工作台账,定期向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发改部门通报线索办理进展情况。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