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3000-2021-00220
    • 备注/文号:泉发改〔2021〕30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18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1-10-18 16:53

    各县(市、区)发改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省发改委下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闽发改高技2021594),明确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管理、申报组建、运行评价、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强化申报组建指导。《管理办法》强化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将企业排于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依托主体的第一位,并要求工程研究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用法人实体运行的在评价中给予加分。对于辖区内拟争创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优势企业,要进一步指导其与相关领域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等组建创新联合体,以独立法人形式申报工程研究中心,集聚一批优秀的人才队伍,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

    二是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本次《管理办法》全面修改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服务重大战略”“推动产业发展”“强化自身建设三个方面分别设置评价指标,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对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辖区内已批复设立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运行评价各项工作,力争在运行评价中取得好成绩。

    三是压实监督管理责任。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结合当地产业实际,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提供支持政策,指导实施主体单位加强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撑保障,提升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优势,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重要支撑。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高技2021594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10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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