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3000-2021-00220
- 备注/文号:泉发改〔2021〕30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0-18
各县(市、区)发改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省发改委下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闽发改高技〔2021〕594号),明确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组织管理、申报组建、运行评价、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强化申报组建指导。《管理办法》强化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将企业排于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依托主体的第一位,并要求工程研究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采用法人实体运行的在评价中给予加分。对于辖区内拟争创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优势企业,要进一步指导其与相关领域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投资机构等组建创新联合体,以独立法人形式申报工程研究中心,集聚一批优秀的人才队伍,提升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
二是加强建设与运行管理。本次《管理办法》全面修改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服务重大战略”“推动产业发展”“强化自身建设”三个方面分别设置评价指标,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要对照评价指标体系,指导辖区内已批复设立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做好运行评价各项工作,力争在运行评价中取得好成绩。
三是压实监督管理责任。要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结合当地产业实际,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提供支持政策,指导实施主体单位加强工程研究中心的支撑保障,提升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优势,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重要支撑。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高技〔2021〕594号)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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