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工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渔业、城管、数据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泉州实际,现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施招标文件预公告制度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文件预公告制度。招标文件预公告文件原则上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进行招标文件预公告的,需报行业监管部门同意。预公告应重点载明征求意见提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获得方式、征求意见的收取方式。
项目招标文件预公告结束后,招标人应根据预公告所征求到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并在招标条件备案时将征求到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送行业监管部门后,方可正式挂网招标。
二、强化项目标前管理,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项目标前管理,落实招标文件预公告制度,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秩序,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确保招标文件预公告制度发挥积极成效,营造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9月30日止。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海洋渔业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数据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