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泉州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障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泉州市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定
为贯彻落实《泉州市社会信用条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切实保障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用信息查询
(一)社会信用主体查询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通过线上“信用中国”网站、线下政务服务中心信用服务窗口等渠道免费查询和获取自身公共信用信息及报告,且不限次数。社会信用主体查询自身非公开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经身份核验后予以提供。
社会信用主体有权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情况。
(二)相关部门内部查询
公共管理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查询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越权限范围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公共管理机构查询非公开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社会信用主体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询的,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查询信用信息申请,申请应当包括查询对象、查询范围和应用途径等,并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保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包括查询时间、查询主体、查询内容等,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二、异议处理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市相关公共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一)异议申请
社会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提交下列信息材料:
1.申诉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
2.申诉信息:详细说明异议相关内容;
3.异议申诉信用承诺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诉人补正。
(二)异议受理与处理
受理异议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实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经核实确认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经核实确认信息无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异议信息,若需进一步核实,在异议处理期间,应当对相关信息作出“异议标注”。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处理时间。
(三)复核申请
社会信用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统一执行,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分类修复条件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
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社会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社会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社会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二)修复受理与审核
信用修复申请统一由信用中国网站受理。社会信用主体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以下修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1.若由法定代表人提交修复申请,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若由授权经办人提交修复申请,应当提交《行政处罚信用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2.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以下任意一种:
①使用缴纳罚款的收据等可证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完全履行完毕的材料;
②也可使用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出具意见;
③下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表》并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是否同意修复的意见并盖章;
3.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承诺书。
社会信用主体应当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修复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转来的涉及本市范围的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①失信行为是否已纠正、相关义务是否已履行;
②所涉失信信息是否符合申请修复条件。
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申请人告知不予通过的意见及理由。
(三)附期限的处罚信息修复
行政处罚附带期限惩戒措施(如限制从业、责令停产停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的,不适用常规的分类修复条件和最短公示期规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待惩戒期限届满后,社会信用主体方可申请修复。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部分附带期限而部分未附带期限的,其公示与修复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附带期限的处罚未届满的,该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失信信息有特殊修复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侵权责任追究
公共管理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应用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信用信息错误、遗漏、泄露,侵犯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错误认定失信行为、错误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公共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设立并公布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五、附则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2日。

闽公网安备 350503020003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