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泉公管〔2017〕2号)(以下简称旧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已修订完成,于6月9日出台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2021〕147号)(以下简称新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旧细则实施以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旧细则实施以来,行政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也反馈了相应意见和问题,因此,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福建省公共资源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7〕39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泉政办〔2016〕62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泉政〔2017〕4号)等文件精神,对旧细则予以修改,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更好地发挥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效力。
二、对比旧细则,新规定有哪些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新规定共七章三十九条内容。与旧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新规定依据《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1.0)》文件要求,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重新定义。
二是新规定根据《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1.0)》,对档案管理的期限进行重新调整,对于音视频以外的资料保存时限由不少于15年改为不少于10年。
三是新规定按照市纪委驻发改委纪检组的建议,新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月向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理情况。
三、新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如何重新定义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指根据《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精神,整合建立的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市、区)分中心,是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服务,并指导分中心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服务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分中心负责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服务工作。
四、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呢?
主要是统一窗口受理、专家抽取、交易保证金、异地远程开评标、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六大服务。在专家抽取服务中,将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置抽取终端,并设置封闭的专家抽取功能区和专家等候区,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切实保障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异地远程开评标将实现全市开、评标场所统筹使用、统一调度,实行全市区域内的异地远程开标、评标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在电子信息服务方面新规定做了什么样的规定?
新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两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在网上公开,并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交换至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通过信息及时的公开,从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