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1-08-03 11:05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职责,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不断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水平,泉州市发改委牵头拟制了《泉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了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意见后,71 3日出台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发改202118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更大地激活了市场活力,有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关涉经济社会改革众多领域,其中,投标保证金管理是国家和省里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招标投标指标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投标保证金管理,切实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保证金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泉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二、《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只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分中心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其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包括履约保证金等其他类型保证金)均适用该规定。

    三、《暂行规定》是如何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明确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统一由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代收,招标人就委托事项跟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由交易中心统一管理投标保证金。二是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情形、时限和处置方式,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不及时接收保证金时的处置程序。三是关于年度保证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交易中心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四是明确交易中心在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工作和承担责任。交易中心应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交易中心应实行保证金电子化管理保证金电子化管理系统与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实现数据的无缝对接。五是对没收投标人保证金的程序以及后续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四、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情形和处置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且收到招标人确认中标人的书面材料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二是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后五日内退还。若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签订合同且未书面告知其他处理意见的,交易中心则先行退还除中标人之外的其他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超出投标有效期后仍未收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且招标人未书面通知其他处理意见的,交易中心则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三是若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招标人应告知交易中心。

    公示期间收到招标人暂停招投标活动通知的,交易中心暂停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中心应每季度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布未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项目清单,提示相关交易方在规定时间前来办理退还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在下个季度末按规定处理上季度未退还款项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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