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改委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1-08-13 11:54

    我委于2021年8月13日印发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市委编办批复的权责清单《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的通知》(泉委编办〔2020142号),泉州市发改委权责事项共118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处罚27项、行政监督检查12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给付1项、其他行政权力22项、公共服务84项和其他权责事项47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发改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泉司〔202122号),市发改委制定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二、主要内容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主要针对市委编办核准的27项(28小项)行政处罚作细化调整,其中项目核准备案类4项、价格监测管理类2项、粮食行业监管类22项。主要调整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原则,针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共6条)。二是结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对粮食行业行政管理中的22项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调整。

    三、裁量标准

    在梳理执法依据的基础上,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条件、运行的范围、裁决的幅度、事实要件的确定标准作出准确、科学、详尽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1.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的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原则上按就低处罚;规定减轻处罚的按低一档次的标准处罚。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个处罚标准。

    4.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罚款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分档规定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

    5.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的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出现法律冲突的,严格按立法法执行。

    6.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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