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与评价管理规定》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1-11-02 17:2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场内行为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社会公共服务的作用,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与评价管理规定(试行)》(泉发改[2019]231号)(以下简称旧规定)进行修订,现已修订完成,于2021年10月29日出台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规范与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2021]316)(以下简称新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旧规定实施以来,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依照规定对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和行为评价,取得显著成效,提高了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率,营造了积极向上的良好市场环境。但旧规定实施期间,亦发现诸多不足之处,如不到场开标、直播开标等新型开标方式缺乏对代理机构的规范评价;如部分负面行为设定分值较低,达不到警示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市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暂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市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城管局和数字办出台了新规定。

    二、对比旧规定,新规定主要有哪些变化?

    修订后的新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内容。与旧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新规定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文件要求,联动“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省评价系统”),部分评价符合省上文件规定的不良行为5个工作日内按文件要求填表报送至“省评价系统”。

    二是新规定加大对于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面行为扣分力度。例如,对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每发生一次,代理机构由原本的20分提高到扣40分;对于存在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双倍扣分。进一步从严规范和评价代理行为,促进代理机构恪尽职守,审慎从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是新规定鼓励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由行政监督部门、泉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主办或协办的各项业务培训,并可通过参加培训提升评价分值

    三、对代理机构行为评价的主体包括哪些?

    行为评价采取场内即时评价和场外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场内即时评价是指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泉州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采购人作为主体可根据新规定相关评价细则与计分标准对其进行评价,并填写《泉州市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场内即时评价表》递交至项目属地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录入行为评价系统进行公示。

    场外评价则是各行政监督部门、代理机构、其他相关部门或个人均可以向属地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文件、证明材料等,由属地交易中心根据新规定相关评价细则与计分标准对其进行评价。

    四、录入行为评价系统的评价如何公示?如果代理机构有异议,是否可以提出申诉?

    录入行为评价系统的评价将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代理机构行为评价页面公示,公示期按行为分类为:良好行为公示期为12个月;轻微负面行为公示期为1个月;一般负面行为公示期为3个月;严重负面行为公示期为6个月。

    一般负面评价信息公示满1个月后、严重负面评价信息公示满2个月后,期间未再被扣分的受评价代理机构可向该负面评价的评价主体递交情况说明函,评价主体可视情况将公示信息撤下,但计分不予恢复。

    如果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对评价系统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应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属地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提出的,视为默认结果,不予受理。

    在收到代理机构或从业人员书面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项目属地交易中心将联系相关评价主体核实情况,并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受理情况书面答复异议人。

    五、行业协会如何在其中发挥自律作用?

    泉州市招标投标协会、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旨在推动我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协会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管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可通过参加培训,提高自身行为评价的分值上限。协会组织亦可将该评价公示信息作为行业组织展示招标代理信用信息的主要依据之一,以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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