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2-03-11 10:55

    进一步推动投标电子保函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等四部门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试行电子投标保函的通知》(泉发改〔2020〕79号)(以下简称“旧通知”)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已修订完成,于3月11日出台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3号)(以下简称“新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招投标等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0〕6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0]8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旧通知试行满两年之际,有必要进行修订,使其内容更加完备,切实加强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

    二、对比旧通知,新规定有哪些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新规定共二十四条内容。与旧通知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增加了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开函机构,明确其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担保机构。

    二是细化了开函机构申请入驻投标电子保函平台的流程,开函机构应当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信息登记,按照投标电子保函平台的接口标准与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保函格式进行数据对接,在完成技术对接开展实际业务之前,应当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告知承诺形式报送其机构在泉开展业务的承保额度与释放周期。

    三是增设了开函机构的承保额度合理值,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审慎监管的原则,开函机构的承保额度合理值应当符合新规定的相关要求,且开函机构的保函额度释放周期不小于法定期限,即投标有效期加中标后合同签订周期。

    四是进一步加强对开函机构统一规范得管理。明确开函机构应当提供业务咨询、快速处理等服务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财务状况恶化、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投标人信息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入驻平台开展投标电子保函业务的资格。

    三、开函机构如何申请入驻泉州市投标电子保函平台?

    开函机构在符合本规定的相关条件后,应当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信息登记,并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传《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业务经营许可、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开函机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四、新规定对开函机构是如何进行规范管理的?

    新规定明确了一是开函机构应当设置专岗专员为各方主体提供业务咨询、快速处理等服务,以确保及时响应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的在线开函申请和索赔申请等需求。二是开函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并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产品信息及用户手册,三是开函机构如果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重大运营风险,被监管部门认定无法继续经营的;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投标人信息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文件的;不能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开函资格,且三年后不再受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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