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2-06-19 16:49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泉州市司法局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泉司〔2021〕78号)文件要求,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19日印发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泉发改规〔2022〕5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的通知》(泉发改2021377号)、《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泉发改2021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规定。 

      二、出台的目 

      一是贯彻落实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三十三条亦就不予行政处罚做了规定说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亦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充分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予以不予行政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二是统一执法尺度。在实践中仅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不同执法单位可能理解不同,导致处理结果不同。因此,对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以及适用情形予以明确,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三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主要依据我委权责清单中25项行政处罚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5项,其中项目核准备案类3项,具体为“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对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价格监测管理类2项,具体为“不按价格监测表内容提供资料或不按价格监测表规定的时间提供资料;绝提供价格监测资料或提供不真实的价格监测资料 

      、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的适用条件 

      项目核准备案类3项适用情形为:一是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项目尚未建成,二是主动改正或在市发改委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价格监测管理类2项适用情形为:一是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二是主动改正或在市发改委责令改正的限期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联系人:苏华明    联系方式:2213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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