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2-12-22 18:5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文件精神,泉州201911获批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

    为全面落实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各项任务,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市进一步完善《关于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稿)(以下简称为《若干措施》)。现将《若干措施》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若干措施》主要框架分为“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构建家政服务载体”“推进家政行业规范化发展”四大部分,具体为:

    (一)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深入开展家政品牌培育

    1.引导家政企业发展员工制。对经认定符合员工制条件且员工人数30人以上50人(含)以下的家政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的家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人以上150人(含)以下的家政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150人以上200人(含)以下的家政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200人以上的家政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鼓励家政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对首次纳入规上服务业的家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家政服务年总营业额超过500万元且在自有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年网络营业额超过100万元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家政服务年总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且在自有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年网络营业额超过200万元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开展健康体检。对员工制家政企业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分类健康体检,按照家政服务员四级体检项目和标准由低到高按每人每年100150200250元给予补助。

    )着力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

    1.支持家政服务进社区。对经市商务局报备同意、组织10家以上家政企业开展家政服务进社区活动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方补助,每年开展1-2次,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2.加大社区家政服务的有效供给。对免租金提供30平方米以上场地、合作期限2年以上用于居家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社区,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三)构建家政服务载体,推动集聚化发展

    1.探索建设全市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建设一个集线上线下融合、行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查询、上门服务登记、服务评价体系为一体的全市家政服务大数据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年度采购平台服务。

    2.建设家政服务产业园。规划建设集创业孵化、市场开拓、融资服务、人才培养、宣传推介、品牌策划等产学研用为一体、线上线下结合的家政服务产业园。对入驻家政上下游企业超过10家、产权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园区,按园区建设主体当年度新增投资额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1.支持开展人才队伍培训。将家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我市紧缺工种培训,鼓励家政企业对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按标准给予企业相应的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支持校企合作和产教融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泉州市家政服务业产教融合联盟业务开展,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省级、国家级产教融合培育库的家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3.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委托媒体共同打造《生活一点通》家政服务专栏,加大对《泉州市家庭服务管理规定》、家政政策、诚信体系建设等知识的宣传,营造发展氛围。

    4.支持举办家政职业技能竞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组织举办市级家政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家政服务技能水平,选拔家政能手参加省级竞赛,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方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对于竞赛总成绩优异的选手,按规定纳入泉州市技术能手、泉州市金牌工人、泉州市三八红旗手(集体)和高技能人才等荣誉的评选和评定范围。

    5.支持家政信用体系建设。员工制家政企业登录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成功录入信息并经审核通过100人(含)以上,按每名审核通过人员100元给予员工制家政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依托信用信息平台,推广上门服务卡。

    6.支持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对通过省级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本措施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具体由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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