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工作的通知(试行)》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3-05-24 16:54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高招标投标信息的透明度,523日,我委联合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数字办印发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工作的通知(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高招标投标信息的透明度,参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文件。

    二、目标任务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和交易质效,保障各方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打造“阳光透明、规范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三、主要内容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发布工作(试行)的通知》(泉发改规〔2023〕1号)主要明确了以下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是招标计划提前发布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招标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预计招标时间等

    三是招标人原则上应在项目挂网招标不少于30日前发布招标计划,未按要求发布招标计划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书面报告同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时抄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

    四是行政监督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范围内的项目加强督导,确保所监督项目的招标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要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的,需报各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四、涉及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参照此通知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 肖鹏 2298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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