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3-12-18 17:35

    为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1218日,我委联合市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监管、城管、数字办印发了《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动投标电子保函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明确以下四项内容:一是明确电子投标保函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建立健全保证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对开函机构的统一公开管理。二是细化开函机构申请入驻投标电子保函平台的流程,开函机构在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后,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信息登记,按照投标电子保函平台的接口标准与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保函格式进行数据对接,完成对接的开函机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三是落实保证人责任,建立健全追责惩戒机制。投标人发生违约或违规违法行为必须没收投标保证金时,由保证人向招标人基于有效的电子投标保函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在收到书面赔付通知后7日内无条件先行赔付。对拒绝先行赔付的保证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纳入信用体系评价。四是加强对开函机构统一规范管理。明确开函机构应当提供业务咨询、快速处理等服务并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财务状况恶化、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投标人信息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入驻平台开展投标电子保函业务的资格。

    四、涉及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以及对开函机构的统一公开管理。

    五、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泉州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 林锦华 22987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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