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年12月1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实际,我委编制《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本委办公室负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目录请点此(链接)。

      (二)公开渠道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https://fgw.quanzhou.gov.cn/

      2.官方微信公众号:泉州市发改委

      

      3.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形式

      4.泉州市档案馆、泉州市图书馆设置的政府信息查阅点

      (1)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大院内

      联系电话:0595-22390890

      (2)泉州市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311号

      联系电话:0595-22199085

      (三)编排体系

      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成文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本委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1.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受理方式:当面、网络(互联网渠道)和邮寄(信函)

      联系电话:0595—22980550

      传真电话:0595—22980551

      电子邮箱:qz523xxds0551@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办公/通信地址:泉州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B栋5层

      邮政编码:362000  

      工作时间:8:00—12:00,14:30—17:30(夏令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网络(互联网渠道)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点此提交)

      3.邮寄(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送交本委办公室。通过邮寄(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发改委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收费情况

      本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委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