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做好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加大培育力度,近期将启动新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入库培育工作。
本次都有哪些企业可以申报,申报流程如何?
一、哪些企业可参与?
1.在泉州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泉州市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建设培育范围)。
2.结合我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集聚、未来新经济新动能培育壮大的战略部署,重点建设培育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与新材料新能源、金融与新兴产业、纺织鞋服、建材家居与工艺制品、先进装备制造、食品饮料与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及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的优质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3.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4.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5.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哪些企业可申报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 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在产业学院、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学技术研发等方面深度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者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高等学校;或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技工教育)联盟。
2.承担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现场工程师项目等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任务;或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1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30人以上。
3.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或承担教育、人社部门等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任务。
4.与有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高等学校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2个以上学科专业点,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3个以上。
5.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6.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3项以上。
7.已入选国家、福建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的自动纳入市级培育库。
8.在专门领域的校企合作有显著成效的。
三、申报程序在这里
1.自愿申报
有申报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需于9月2日前将申报材料整理发送至邮箱:shfzkqz@163.com,命名:企业名称+申报产教融合型培育企业。(咨询电话:0595-28381325)
需要准备的内容为大家整理如下:
→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PDF或图片格式)
→企业版征信报告或其他征信证明材料(PDF或图片格式)
→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
→产教融合成果(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格式)
2.资格审核
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向全社会公示。
3.建设培育
过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以发布之日起正式计算建设培育期。
4.认证管理
企业进入储备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产教融合型企业标准,可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对申报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后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
四、将获得这些政策支持
1.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各区、各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2.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每3年对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4.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1)在申请建设培育、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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