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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发改函〔2024〕110号
答复类型:C类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108号建议的答复
陈秋萍代表:
《关于农业用电优惠电价的建议》(第1108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委会同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电力价格及电价分类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目前我市农业电价执行的是《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615号)中有关农业用电销售电价的规定。电价分类执行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规定,其中明确农业生产用电适用于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的用电;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属于工商业用电应执行工商业电价。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农业生产电价执行情况的函》(闽价函〔2012〕97号)文件,农业排灌用电的作物种类不仅限于水稻灌溉,适用于所有粮食作物。经向省上沟通,目前我市执行农业优惠电价的只有惠安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今后,我委将向上积极跟踪和落实相关政策,努力降低我市农业用电成本。衷心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宗锋
联 系 人:陈景龙
联系电话:22130377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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