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3200-2024-00127
- 备注/文号:泉发改函〔2024〕1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7
泉发改函〔2024〕111号
答复类型:C类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241号建议的答复
林志杰代表:
《关于农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建议》(第1241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委会同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电力价格及电价分类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目前我市农业电价执行的是《福建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615号)中有关农业用电销售电价的规定;农业生产用电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电价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变更调整。电价分类执行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的规定,农业生产用电适用于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的用电。2022年我市对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实行优惠电价,依据的是《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清、惠安国家级台湾农民创业园台资农业企业种养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函》(闽价商〔2012〕498号),目前国家、省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对农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今后,我委将积极跟踪和落实相关政策,努力降低我市农业生产用电成本。衷心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宗锋
联 系 人:陈景龙
联系电话:22130377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