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3200-2024-00128
    • 备注/文号:泉发改函〔2024〕1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7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4-05-17 11:20

    泉发改函〔2024112

    答复类型:C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1344号建议的答复

     

    蔡小郭等2位代表

    《关于调整石材石雕行业峰时段电费上涨幅度的建议》(第1344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委会同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电力价格及其相关规费的审批权限在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8号)文件规定,福建省工商业用户执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国家政策另有规定除外。根据省上规定,分时电价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工商业用户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生产,充分利用谷时段优惠电价,降低用电成本。今后,我委将积极与省上沟通,跟踪和落实相关政策,努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衷心感谢您们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宗锋

      :陈景龙

    联系电话22130377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5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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