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5-00036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5〕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9
晋江市晋东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110kV新滨线、蓝线#6-#7架空改造、110kV新岸白线(与洋塘线同塔)#26.1-#20.1架空改造、六源支线南岸洋燕等迁改工程项目的函》(晋东新区司函〔2025〕1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配合晋新路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结合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批复意见,同意建设110kV新滨线、蓝线#6-#7架空改造、110kV新岸白线(与洋塘线同塔)#26.1-#20.1架空改造、六源支线南岸洋燕等迁改工程(项目代码:2504-350500-04-01-943126)。
项目单位为晋江市晋东新区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具体路径按照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晋自然资函〔2024〕1168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工程为110kV新滨线、蓝线#6-#7架空改造、110kV新岸白线(与洋塘线同塔)#26.1-#20.1架空改造、六源支线南岸洋燕等迁改工程,本期工程分为洋燕段、新滨及新岸段,具体建设规模如下:
1.110kV洋横、洋燕线段
本工程洋燕段为解决晋新路改扩建造成的高架桥对同塔四回路段的洋横、洋燕的架空导线距离不足。采取下层110部分进行缆化,并结合拟建的110kV洋埭-滨江线路及远期通道,规划并预留该工程线路走廊的杆塔。其中110kV洋燕、洋横#10以架空方式向西架设46米双回路导线至双回路电缆终端杆洋燕#10.1,以明挖电缆排管敷设方式下穿晋新路。至双回路电缆终端杆洋燕#10.2,再接至原#11杆。
因原110kV洋燕#10-#11下层110kV导线已经拆除,导线对地距离仅要考虑上层220kV导线。故在六源河道南北两侧预留4基钢管杆,分别为拟建110kV洋埭-滨江的架空过六源河通道及远期仙石通道,本期不架设导地线。
该段新建杆塔数量6基,新建架设双回导线70米;
排管下穿天然气距离为0.53米。
2.110kV新岸白线、洋鹏线段
本次改造线路始于110kV新岸白线(洋鹏线)#25.1杆,止于新岸白线#26.1杆,改造总路径长0.43km,新建段双回路长0.27km,利用旧线重新紧线段双回路长0.16km。共新建钢管杆2基,其中改#A2(与晋新路高架平面相对距离为23米)立于新岸白线#26小号侧线下规划人行道内,改A1(与晋新路高架平面相对距离为24米)于规划道路的人行道外侧。拆除旧杆塔2基,拆除旧110kV双回线路约0.26km。
3.110kV新滨红、蓝线段
新滨红、蓝线改造起点为原110kV新滨红、蓝线#6塔,终点为110kV新滨红、蓝线#8塔,导线对高架桥面距离不足7m。建成后抬升导线对高架路面距离至10.27m。
本段工程新建双回线路路径长0.559km。新建钢管杆2基,拆除旧#7塔1基,拆除110kV双回线路约0.55km。新滨红蓝线,为跨越东部快速通道匝道。
四、项目总投资为140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407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100%。
项目股东:晋江市晋东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七、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等事项,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1.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110kV新滨线、蓝线#6-#7架空改造、110kV新岸白线(与洋塘线同塔)#26.1-#20.1架空改造、六源支线南岸洋燕等迁改工程路径方案意见的复函》(晋自然资函〔2024〕1168号);
2.经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水利局、晋江市交通运输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3.晋江市陈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4.晋江市晋东新区开发有限公司编制并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确认的《110kV新滨线、蓝线#6-#7架空改造、110kV新岸白线(与洋塘线同塔)#26.1-#20.1架空改造、六源支线南岸洋燕等迁改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征得相关产权单位同意。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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