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5-00049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5〕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15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溪110kV仙宅红蓝线#10~#23线路迁移改造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5-05-15 15:20

    安溪安盈投资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安溪110kV仙宅红蓝线#10~#23线路迁移改造工程的请示》(安盈〔2025〕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安溪县南三环施工面临的高压线迁改问题,完善南三环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电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结合安溪县自然资源局批复意见,同意建设安溪110kV仙宅红蓝线#10~#23线路迁移改造工程(项目代码:2503-350500-04-01-785074)。

      项目单位为安溪安盈投资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线路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安溪县城厢镇。具体路径按照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安自然资函〔2025〕12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线路起于原仙宅红蓝线#10塔,止于原仙宅红蓝线#23塔和仙宅古红线#001塔大号侧。线路采用单、双回架设,迁改线路路径长9.232km,其中新建双回路径4.292km,单回路径4.237km,利旧调整段0.703km(双回0.472km,单回0.231km)。

      新建段导线选用1×JL/G1A-300/25型钢芯铝绞线,单、双回段均架设两根地线作为防直击雷保护,两根地线均为OPGW光缆(OPGW光缆详见配套通信光缆工程)。利旧重新紧放线段导线型号与原线路保持一致。迁改段新建架空线路每基杆塔上其中一回每相均需加装1支线路避雷器,共计81支。

      新建铁塔27基,其中单回路直线塔2基,单回路转角塔11基,双回路直线塔5基,双回路转角塔9基。

      本工程投产后,110kV仙苑~员宅蓝线线路长度为12.31km;110kV仙苑~古山线路长度为9.72km。

      四、项目总投资为2195.29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安溪安盈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安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七、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1.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安溪110kV仙宅红蓝线#10-#23线路迁移改造工程线路路径意见的复函》(安自然资函〔2025〕12号);

      2.经安溪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安溪县自然资源局、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溪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安溪县水利局、安溪县林业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武装部、安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溪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3.安溪县城厢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4.中共泉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对安溪安盈投资有限公司<安溪110KV仙宅红蓝线#10~#23线路迁移改造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社会稳定评估事项>进行备案的复函》(泉稳评备〔2025〕007号);

      5.安溪安盈投资有限公司编制并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确认的《安溪110KV仙宅红蓝线10~#23线路迁移改造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征得相关产权单位同意。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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