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5-00158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5〕10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27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准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5-11-27 09:50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供电公司:

      报来《关于重新核准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的请示》(泉电发展〔2025〕33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鉴于该项目前期筹备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未能在核准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重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已列入《泉州市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年)》(泉发改〔2023〕162号),为满足泉州白濑水利枢纽工程配套电站电力送出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代码:2211-350500-04-01-835015)。

      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溪县供电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安溪县剑斗镇、湖上乡和白濑乡,具体路径按照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安自然资函〔2022〕199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白濑枢纽电站T接后溪~剑洋110千伏线路,新建单回架空路线路长约5.8公里,导线选用JL/G1A-240/30型钢芯铝绞线。新建通信光缆约28.6公里。建设后溪22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后剑间隔保护改造工程,后溪变、剑洋变已有的光端机增加光接口板等二次系统工程。

      四、项目总投资为97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95.4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安溪县供电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安溪县剑斗镇、湖上乡和白濑乡人民政府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七、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复核白濑枢纽电站T接后溪~剑斗110KV线路路径走向意见的复函》(安自然资函〔2022〕199号)。

      (二)经安溪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剑斗镇、湖上乡、白濑乡人民政府,福建省安溪丰田国有林场等单位和部门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三)安溪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国用〔2014〕第0040637号)。

      (四)安溪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5〕安溪县不动产权第0005178号)。

      (六)安溪县剑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的函》(剑政〔2025〕62号)。

      (七)安溪县湖上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的函》(湖乡政〔2025〕26号)。

      (八)安溪县白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的函》(白政〔2025〕23号)。

      (九)中共安溪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泉州安溪白濑水利枢纽配套电站11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建设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知书》。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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