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5-00162
    •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5〕1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3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江市肿瘤先进粒子治疗示范中心供配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泉州市发改委 时间:2025-12-23 11:09

    福建省晋江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晋江市肿瘤先进粒子治疗示范中心供配电工程项目的请示》(晋文旅司综〔2025〕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晋江市肿瘤先进粒子治疗示范中心的用电需求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晋江市肿瘤先进粒子治疗示范中心(项目代码:2511-350500-04-01-801792)。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晋江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晋江市罗山街道。具体路径按照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晋自然资函〔2025〕777号)。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包含10kV电源进线及配电室部分。

      (一)10kV电源进线:开闭所及1#变配电房采用双电源进线,新建高压电缆ZCYJV22-8.7/15kV-3×300计3793米,一回电源采用ZCYJV22-8.7/15kV-3×300高压电缆,由220kV宅内变电站921间隔新建1回专线搭接至10kV进线柜AH01;二回电源采用ZCYJV22-8.7/15kV-3×300高压电缆,由110kV洪山变新建10kV医院I回#2环网箱923开关公共回路搭接10kV进线柜BH01。

      2#质子变配电房采用线路变压器电源进线,分别从10kV开闭所AH06~7、BH06~7出线开关间隔接引高压电缆至用户新建10kV2#质子变配电房10kV进线柜2AH01、2AH03、2BH01、2BH03。

      3#通用变配电房采用双电源进线,分别从10kV开闭所AH08、BH08开关间隔接引高压电缆至用户新建10kV3#通用变配电房10kV进线柜3AH01、3BH01。本次电缆均采用埋地敷设。

      (二)配电室部分:共设置1间开闭所3间配电室,计量采用高供高计,在开闭所设置高压总计量。开闭所及1#变配电房3200kVA(2×1600),开闭所高压采用双电源进线单母线分段接线,1#变配电房低压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2#质子变配电房6400kVA(4×1600),变配电房低压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3#通用变配电房4000kVA(2×2000),变配电房低压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四、项目总投资为3000.87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9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9.99%。

      项目股东:福建省晋江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晋江市人民政府罗山街道办事处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七、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等事项,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一)晋江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4〕晋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669号)。

      (二)晋江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晋江市肿瘤先进粒子治疗示范中心供配电工程路径方案意见的复函》(晋自然资函〔2025〕777号)。

      (三)经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晋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晋江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和晋江市人民政府罗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四)晋江市人民政府罗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五)中共晋江市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晋江市肿瘤先进粒子治疗示范中心供配电工程建设〉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知书》(晋稳评备〔2025〕2号)。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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