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2501-2009-00021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08〕89 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4-16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08〕89 号)
时间:2008-04-16 00:0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办〔2008〕89 号)
(泉政办〔2008〕89 号)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请遵照执行。
二 ○○ 八年四月十六日
泉州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暂行规定
一、 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地送交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及其目录索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送交内容包括政府公开信息及其目录索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三、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市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送交单位)。
四、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泉州市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市档案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五、 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
六、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七、 《指南》、《目录》、《年报》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送交单位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市档案馆送交纸质文本一份,送交纸质文本应为原件;并通过政务网传输平台在 5 个工作日内在线送交或采用离线方式送交电子文本及其目录索引(泉州市档案馆政务网邮箱: qzswdaj@mail.qz.fj.cn ),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附件 1 ),目录索引的数据结构应符合《泉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要求。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或文号责任单位负责送交。
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或文号责任单位负责送交。
八、 政府公开信息修改或者废止时,送交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政府公开信息及其目录索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市档案馆。
九、 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送交单位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时,应附上加盖公章的《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附件 2 )一式两份;市档案馆确认无误后,应加盖公章,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通过在线传输政府公开信息的,可在信息报送系统中加以确认。
十、 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市档案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十一、 市档案馆应定期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十二、 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十三、 对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电子文本送交格式
政府公开信息电子文本的送交格式:
文本文件采用 XML 、 CEB 、 PDF 格式;
文件目录采用 XML 、 DBF 、 EXCEL 格式;
图像文件采用 JPEG 、 TIFF 、 PDF 格式;
音频文件采用 WAV 、 MP3 格式;
视频文件采用 MPEG 、 AVI 格式。
附件 2
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
送交单位: 单位代码:
公开信息所属年代:
公开信息纸质文本: 份;
公开信息电子文本: 份;
信息公开指南: 份;
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份;
信息公开目录: 份;
信息公开目录索引: 条。
送交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手人: 经手人:
年 月 日
(交接文据共制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2008 年 04 月 16 日 实施日期: 2008 年 05 月 01 日 (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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