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协作,鼓励和支持市内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和省内粮食主产区积极引粮入泉,增加市内供应粮源,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2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粮食安全保障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20〕36号)和《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2)3号〕精神,经研究,制订《泉州市引粮入泉奖励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内外直接调入粮食企业奖励申请表
2.省内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
3.省内外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运输进市内数量核查表
4.省内外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公路运输进市内数量核查表
5.省内外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水路运输进市内数量核查表
6.引粮入泉奖励申请材料(资料封面)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引粮入泉奖励规定
总 则
一、为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协作,鼓励和支持市内粮食企业到粮食主产省和省内粮食主产区积极引粮入泉,增加市内供应粮源,根据《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二、 本规定所称粮食主产省是指:河北、河南、黑龙江、吉 林、辽宁、湖北、湖南、江苏、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安徽13个省(区)。省内粮食主产区是指:南平、三明市。
三、本规定适用于从省内外粮食主产区直接调入粮食(含稻谷、小麦、大米、面粉,下同),并将粮食运回市内经销的我市粮食企业。
四、按照“自愿申报,真凭实据,政府奖励,扶优扶强”的原则,在市政府确定的引粮入泉年度预算奖励资金内进行奖励。
五、市县两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引导粮食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粮食产销协作活动,促进引粮入泉,并对申请奖励资金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发改委负责测算并编制引粮入泉奖励资金预算,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县(市、区)审核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引粮入泉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并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加强引粮入泉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引粮入泉奖励资金列入预算,根据市发改委审核的引粮入泉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奖励资金。并会同市发改委对引粮入泉奖励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积极配合同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引粮入泉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申报条件
七、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粮食贸易、加工和储备企业,守法经营,资信良好,具有一定的粮食经营能力;
(二)执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和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竞买无违规记录及失信记录;
(三)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办法》等有关法规,按时向当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企业统计报表,建立规范的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最高、最低粮食库存的义务;
(四)运回本市销售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
(五)申报年度没有受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收到整改通知少于(不含)2次;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出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无涉黑、涉恶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积极参加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粮食产销协作活动,并按规定做好引粮入泉奖励资金绩效评价;
(七)积极配合各级粮储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监督检查。
八、从主产区直接调入粮食的粮食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调入稻谷的粮食企业: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应急)企业或市级以上(含市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经销店)。申报年度流通统计报表中折合稻谷数量1万吨(含)以上,粮食贸易企业调入大米不低于5000吨。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大米能力大于100吨(含100吨)且正常经营。
调入小麦的粮食企业:省、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 门认定的粮油龙头、骨干(应急)企业或市级以上(含市级)放 心粮油示范企业(经销店)。申报年度流通统计报表中折合小麦 数量1万吨(含)以上,粮食贸易企业调入面粉不低于5000吨。 粮食加工企业日加工面粉能力大于200吨(含200吨)且正常经营。
奖励标准
九、运抵我市的粮食(不含进口)纳入奖励范围,运抵时间按年度计算(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对在政策执行期间内引粮入泉企业,按其实际运抵我市境内的粮食数量给予一定的奖励。
每吨奖励标准按当年实际调入我市粮食总量与当年部门预算确定的奖励总金额进行计算,每年每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申报材料
十一、申报材料
(一)引粮入泉奖励申请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粮食加工企业还应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提供合法的购销合同和粮食购销正式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四)按照“粮食加工企业”申报奖励的粮食经营企业,还需提供稻谷砻谷机、小麦磨粉机和清杂设备资料、设备开工图片以及申报年度用电及电费缴交凭证。
(五)按不同运输方式,提供省内外运抵我市最后环节运输发票或合法运输单据。单据上必须注明最终收货地点和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本市范围内。
1.铁路运输:须提供铁路运单和铁路货票复印件,收货单位应是申请奖励企业,收货地点应在我市境内。
2.水路运输:需提供水路运单、货物交接单复印件和到港证明。运单、货物交接单,必须标有收货单位(申请奖励企业)、船名、航次、实际数量并加盖海运公司或港务公司公章,集装箱海运运单数量必须填写吨数,不得以箱数代替;到港证明必须注明航次、船名、数量(吨)、到港时间并加盖到港码头印章。
3.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每车运输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运输发票的必须提供申请企业或供货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协议、供货企业发货明细表、采购企业到货过磅单及支付运输企业(个人)的付款单据、汽车车牌号码,驾驶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材料复印件。
(六)运输统计汇总表
经所在地粮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有关粮食商品流通、加工企业统计报表作为审核参考依据。
(七)申报企业应将提供的申请材料依序装订成册,申报企业提供的各项凭证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承诺函。同时自行保存好所有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十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按属地原则,将奖励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的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报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县(市、区)粮储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公章后,报送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十三、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县(市、区)审核 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费用在引粮入泉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复审结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随机抽取企业申报材料并组织实地察看。根据我市粮食市场调控需要,统筹筛选,择优评定。
十四、经市发改委、财政局核定,并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
附则
十五、已享受引粮入闽奖励的企业,仍可申请引粮入泉奖励。
十六、申请奖励的粮食经营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除收缴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本规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日。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本辖区内粮食企业引粮入泉奖励的具体办法。
附件:1.省内外直接调入粮食企业奖励申请表
2.省内外粮食采购数量核查表
3.省内外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铁路运输进市内数量核查表
4.省内外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公路运输进市内数量核查表
5.省内外粮食最后发运地点通过水路运输进市内数量核查表
6.引粮入泉奖励申请材料(资料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