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营商环境,加强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数字化建设水平,运用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激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数据要素新动能,推动我市“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智慧监管”的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的“进一步明确发展智慧政务等十大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广应用电子合同、电子签章,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并印发,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数字化建设,运用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激发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数据要素新动能,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仅适用于发包单位(招标人)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已公示并确定承包单位(中标人)的非涉密工程建设项目。
三、本规定所称电子合同,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当事人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等有关法律关系的协议。经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根据《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数字化及交易结果数据转化应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发改〔2021〕186号)要求,经由泉州市发改委指导,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运维泉州市电子合同平台。
电子合同管理
五、本规定所称电子合同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当事人之间,对该项目电子合同的订立、洽谈、签署、修改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六、电子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指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单位(招标人),以下简称甲方。发包单位通常为一个社会实体单位,也可由多个单位组成。
七、电子合同当事人乙方一般指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中标人),以下简称乙方。当该项目由唯一承包单位中标时,乙方仅为该承包单位;当项目由联合体中标时,乙方为中标联合体内的多个社会实体单位组成。
八、电子合同的订立由甲方发起,甲方必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范本或其他法律法规、行政监管部门规定的范本格式进行电子合同内容的编制。
九、甲方初步订立的电子合同内容,经电子合同平台推送至乙方,乙方可按实际对该合同内容提出意见,并经电子合同平台将意见推送至甲方,此过程为合同洽谈过程,甲乙双方可重复多次洽谈。
十、电子合同内容的订立与洽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十一、经甲乙双方分别同意的电子合同内容,称为电子合同终稿,甲乙双方须分别使用各自数字证书对电子合同终稿进行电子印章签署操作。
十二、签署的具体要求,如签章位置、骑缝章等,由合同规定或行政监管部门规定,均无规定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十三、由甲乙双方完成签署并确定的电子合同,视为正式电子合同文书,作为甲乙双方履约的重要凭证。
十四、正式电子合同文书可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电子合同修改操作会生成最新的正式电子合同文书,原电子合同将自动被电子合同平台保留存证。
十五、甲乙双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电子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电子合同平台管理
十六、电子合同平台仅支持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登录,数字证书包括实体介质证书(USBKEY)、手机证书(移动电子签名证书)。
十七、电子合同平台支持泉州市数字证书与电子印章交叉互认体系内的所有数字证书,也兼容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统一数字证书互认体系内的所有数字证书。并将根据本级或上级相关规定,进一步拓展数字证书互认范围。
十八、电子合同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对甲乙双方签订电子合同的全过程操作实施数字化见证,并为甲乙双方提供区块链见证凭证。
十九、电子合同平台会为正式电子合同文书出具电子司法存证,使该合同文书本身具有司法效力。
二十、电子合同平台须为甲乙双方提供良好的操作界面,方便甲乙双方进行电子合同的签订、修改、统计等操作。如招标人尚未办理电子印章,可向电子合同平台运营商提出申请,电子合同平台运营商应免费为招标人提供电子印章服务。
二十一、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将电子合同平台与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将正式电子合同文书推送至省平台,方便各级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开展在线监管工作。
二十二、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依据最新规定,对电子合同平台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实际应用需求。
电子合同监管
二十三、我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原职能范围,对本级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正式电子合同文书进行监管。
二十四、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实际,为本行业各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制定电子合同范本,制定的范本将在电子合同平台内生效,供甲方调用。
二十五、甲乙双方对正式电子合同文书的履行,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
二十六、电子合同平台运营商须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登录使用的数字证书,用于电子合同范本制定、统计、监管等操作。
二十七、通过泉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电子合同平台签订正式电子合同文书,方便行政监督部门在线监管。
附 则
二十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子合同或电子合同平台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十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施行后,上级或本级主管部门对电子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