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泉发改〔2021〕372号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发改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中心市区有关停车场(点)经营单位:

  根据《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2021〕255号)等规定,按照差别化停车收费原则,结合我市中心市区停车收费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泉州市中心市区范围包括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

  二、泉州市中心市区范围内下列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政府全额投资(指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和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二)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三)公立(办)的医院、学校、公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四)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

  三、差别化收费政策区域划分

  (一)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

  1.坪山路—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城西路—江滨北路—坪山路区域范围内(含以上路段);

  2.东海部分路段:港湾街—通港西街—法坊路—丰海路—港湾街区域范围内(含以上路段);东海大街路段;

  3.城东部分路段:通源街—东辅路—体育街—安吉路—通源街区域范围内(含以上路段);安吉路—瑞安街—丰海路—体育街—安吉路区域范围内(含以上路段)。

  二类区域:

  1.鲤城区、丰泽区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2.324国道洛江区范围内以南区域。

  三类区域:

  1.泉州开发区区域范围内;

  2.324国道洛江区范围内以北区域。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区域划分

  一类区域:

  1.坪山路—东湖街—少林路—城北路—城西路—江滨北路—坪山路区域范围内;

  2.清源山风景区区域范围内。

  二类区域:

  1.鲤城区、丰泽区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2.324国道洛江区范围内以南区域。

  三类区域:

  1.泉州开发区区域范围内;

  2.324国道洛江区范围内以北区域。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上限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车位  

类别

收费标准

连续停车24最高收费

一类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4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2/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40

二类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3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2/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30

三类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2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1.5/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

  25

  注:1.收费时段为每日7:30-21:30(含),每日21:30-次日7:30(含)车辆停车免费。

  2.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照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上限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车位  

类别

收费标准

连续停车24小时

  最高收费

一类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4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1/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7

二类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3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1/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6

三类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2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1/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5

  注:1.同一停车场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应低于地面停车位10%以上。

  2.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照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上限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车位  

收费标准

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

30分钟以内(含)免费30分钟至1小时(含)每车次5元,1小时以上按每车次2/1小时加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45

  (四)福厦铁路泉州站停车场收费标准采取分段累进计费办法,具体上限标准如下:

  单位:元/车位  

计费时间

收费标准

30分钟以内(含)

免费

超过30分钟以上部分

1—4小时(含)

  3/小时

4—12小时(含)

  4/小时

12—24小时(含)

  5/小时

24小时以上

  6/小时

  注:1.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2.30分钟免费停车后,连续停车24小时最高收费50元,连续停车24至48小时最高收费70元,连续停车48小时以上每24小时最高收费100元。

  3.小型车按上述停车收费标准收取,中型车和大型车分别按照实际占用小型车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五、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泉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中的免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一)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车辆;

  (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的停车服务;

  (四)发生突发性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停车服务;

  (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夜间免费停车时间段内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短时停车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

  六、在本市依法登记悬挂绿牌的新能源汽车(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除外)按有关政策实行停车服务收费优惠,不再执行30分钟免费政策。

  七、停车场(点)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一)各停车场(点)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合法经营;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点)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免收停车费情况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12315)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点)收费标准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点)收费标准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

  八、台商投资区参照三类区域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泉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泉价〔2014〕155号)和《泉州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泉州动车站配套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泉价〔2018〕98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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