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泉发改〔2014〕40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经济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泉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2]17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10]97号) ,以及《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市人民政府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1、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项目;

  2、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发改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项目;

  3、市本级财政投资的,涉及征地拆迁或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

  4、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

  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后,由规划、国土、海洋、林业、环保、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审核。

  第三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采取极端行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和一般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采取过激行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不存在极端或过激行为等隐患,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四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独立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可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独立篇章。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参照本办法附件1要求编制,包括编制依据、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风险等级、风险分析结论等内容;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很小、社会稳定风险很低的项目,在编写具体分析篇章时可适当简化附件1要求的内容。

  第五条 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对拟建项目的意见,分析判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2要求。

  评估主体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开展评估论证,但受委托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明确具体评估意见。

  第六条 评估主体认为项目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较小、社会稳定风险很低,可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评估意见,适当简化评估程序和内容,通过查找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评估意见表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3要求。

  第七条 县级发改部门、市有关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泉机构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明确对评估主体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的意见。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或意见表)提出咨询意见,但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与受委托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或评估的单位为同一机构。

  第九条 评估主体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和咨询机构提出的咨询意见,作为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意见表)或咨询意见认定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或核报;存在低风险且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核报,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如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单位、咨询机构、评估主体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各县级发改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

  附件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内容深度要求

  附件2: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深度要求

  附件3:泉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