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海洋渔业、文旅(广电)、城管、数字办等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各方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
《负面清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海洋渔业局
泉州市文旅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泉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负面清单
一、招标人禁止行为
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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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据 |
1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 |
2 |
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 |
3 |
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没有先履行审批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
4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 |
5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
6 |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7 |
未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五条 |
8 |
招标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资格预审结果公示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9 |
招标人未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10 |
招标人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
11 |
招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
12 |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
13 |
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九条 |
14 |
招标人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者已经进入的未进行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前未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15 |
招标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1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未依法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
17 |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18 |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未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
19 |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
20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十四条 |
21 |
招标人未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超出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22 |
招标人未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少于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23 |
资格预审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24 |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未重新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25 |
招标人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26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挪用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27 |
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28 |
招标人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29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未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
30 |
对于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未在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31 |
招标人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未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未适当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
3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少于3日。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未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或者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 |
33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
34 |
招标人未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二条 |
35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3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二、投标人禁止行为
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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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 |
4 |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 |
5 |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 |
6 |
投标人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 |
7 |
中标人与招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五条 |
8 |
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9 |
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
10 |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七条 |
11 |
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三、招标代理机构禁止行为
招标代理负面行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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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1 |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
2 |
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未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 |
3 |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4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
5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四、评标委员会禁止行为
评标委员会负面行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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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 据 |
1 |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未更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
2 |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
3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 |
4 |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 |
5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 |
6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
7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 |
8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
9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
10 |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未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四条 |
11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 |
12 |
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五、国家工作人员禁止行为
国家工作人负面行为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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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负面行为内容 |
依据 |
1 |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五条 |
2 |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十五条 |
3 |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
4 |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依法予以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
5 |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6 |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 |
7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