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监管、数字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为推动投标电子保函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20日,《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发改规〔2022〕3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水利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投标电子保函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投标电子保函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向开函机构发出申请,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招标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或保险单,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开函机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同一家开函机构(含分支机构)仅能对接泉州市投标电子保函平台一次,且应在履约能力范围内开具保函。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开展保证业务管理的规定,且取得总行在泉州市开展工程建设投标电子保函业务资格授权的银行。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开展保证业务管理的规定,且取得总公司在泉州市开展工程建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授权的保险公司,其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担保机构。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以及对开函机构的统一公开管理。
四、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投标电子保函平台建设工作,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标电子保函平台的运行维护工作,并向社会开放投标电子保函平台接口标准。
五、投标电子保函的格式范本由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开发布,开函机构出具的投标电子保函格式文本、内容应当符合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求。
六、开函机构在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后,向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进行信息登记,按照投标电子保函平台的接口标准与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保函格式进行数据对接,完成对接的开函机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七、开函机构申请对接泉州市投标电子保函平台,需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传《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承诺书》、营业执照副本、业务经营许可、授权书等相关材料;银行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经依法审计的年度报告,保险公司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披露的年度信息披露报告,担保公司还需提供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上一年度经营和财务审计报告以及近一季度业务报告复印件等进行佐证。并携带以上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同时报送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函机构提供的对接申请材料与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不得提供虚假错误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自身承担。
八、开函机构完成技术对接,经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按照本规定开展投标电子保函业务。
九、开函机构应当设置专岗专员为各方主体提供业务咨询、快速处理等服务,以确保及时响应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各方主体的在线开函申请和索赔申请等需求。
十、开函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告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并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产品信息及用户手册,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简介、申请流程、保函费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十一、开函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开具投标电子保函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登记手续。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较大运营风险,被监管部门认定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违反保密协议泄露投标人信息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文件的;
(五)不能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
十二、潜在投标人自主选择已上线可正常开展业务的开函机构出具投标电子保函,任何机构或平台不得进行限制。
十三、开函机构出具的投标电子保函应当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权限即可在相应开函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十四、开函机构出具的投标电子保函,在该项目招标文件约定的开标时间之后,不允许由投标人发起撤回。
十五、在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说明投标人是否可以使用投标电子保函。
十六、投标人采用投标电子保函的项目评审时,以其提交至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内的投标电子保函作为该投标人保证金缴纳情况的唯一评审依据,交易信息网将在该项目的现场直播界面展示其投标电子保函提交情况。
十七、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有效的投标电子保函,投标人发生违约或违规违法行为必须没收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应在保函有效期内向相应的开函机构发起索赔,并出具索赔材料,由开函机构向招标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开函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索赔材料之日无条件做到“见索即付”(即开函机构在收到书面赔付通知后立即启动赔付程序,确保赔付款项7日内到账)。
十八、电子保函赔付流程由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投标保证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办事指南并挂网公示。
十九、对不按规定履行赔付义务的保证人可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纳入信用评价,按照规定列入信用评价管理,向社会公开。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电子保函承诺书
保证人名称(全称) |
|
||||
负责人 |
|
身份证 号 码 |
|
联系 电话 |
|
经办人 |
|
身份证 号 码 |
|
联系 电话 |
|
通讯地址 |
|
||||
邮 箱 |
|
||||
传 真 |
|
||||
基本账户名称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我单位承诺为泉发改规〔2023〕5号文中有资格的保证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在收到书面赔付通知之日无条件先行赔付,保证做到“见索即付”(即保证人在收到书面赔付通知后立即启动赔付程序,确保赔付款项7日内到账)。若拒绝先行赔付,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