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3000-2023-00096
- 备注/文号:泉发改函〔2023〕1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4
泉州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商请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泉教财函〔2023〕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研究并报泉州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省级示范园及市级示范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予调整。区级示范园及普通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调整为:
等 级 |
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元/生.月) |
区级示范园全日制(日托) |
410 |
普通园全日制(日托) |
330 |
备注:小小班(早教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
二、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以上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新生开始执行,各市属公办幼儿园应按照对应等级收费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并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相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规定执行。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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