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3000-2023-00194
- 备注/文号:泉发改〔2023〕4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04
各县(市、区)发改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价格科反映。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8号)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加快推动市场形成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段划分和峰谷浮动幅度。全省峰时段为10:00—12:00,15:00—20:00,21:00—22:00;谷时段为0:00—8:00;其余为平时段。峰时段上浮幅度为58%,谷时段下浮幅度为63%。
二、设立尖峰电价。7—9月,11:00—12:00,17:00—18:00为尖峰时段,上浮幅度为80%。
三、执行范围。工商业用户,国家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四、加强与市场协同。深化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形成分时电价,进一步优化峰谷价差。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幅度执行,国家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五、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实施,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加强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报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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