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3000-2023-00214
- 备注/文号:泉发改〔2023〕3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5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上级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主体作用,根据《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闽发改社会〔2019〕637号)和《加快建设国家产教融合试点城市实施方案》(泉政办规〔2022〕8号)要求,市发改委会同市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面向市内企业,公开征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一)在泉州市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泉州市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市建设培育范围)。
(二)结合我市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新兴产业集群集聚、未来新经济新动能培育壮大的战略部署,重点建设培育电子信息、石油化工与新材料新能源、金融与新兴产业、纺织鞋服、建材家居与工艺制品、先进装备制造、食品饮料与生物医药、现代服务业及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等“8+4”现代产业体系的优质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主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院校,下同)、高等教育,在产业学院、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学技术研发等方面深度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者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高等学校;或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联盟。
(二)承担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现场工程师项目等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任务;或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1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3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或承担教育部门、人社部门等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高等学校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2个以上学科专业点,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3个以上。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3项以上。
(七)已入选国家、福建省产教融合型培育企业培育库的自动纳入市级培育库。
(八)在专门领域的校企合作有显著成效的。
三、试点实施程序
(一)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于10月10日前在泉州市惠企政策线上直达兑现平台上申报;
(二)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向全社会公示。
(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企业应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以发布之日起正式计算建设培育期。
(四)企业进入储备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泉州产教融合型企业标准,可申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对申报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后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
四、支持管理措施
(一)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各部门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二)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经培育后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性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再另行给予补助。
(四)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市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人社局每3年对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五)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1.在申请建设培育、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请发改、教育、工信、人社部门加强对产教融合政策的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学校搭建平台,推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二)请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组织本系统单位转发通知,并指导本行业企业申报,深化产教融合,推进校企合作。
(三)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要积极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四)结合企业试点工作,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同步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行业建设试点工作,强化在产教融合改革中的协调推动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深化产教融合,依托行业组织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改革的标杆行业。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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