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2-3000-2024-00180
- 备注/文号:泉发改〔2024〕28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发改委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3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发改部门:
国庆临近,为做好保供稳价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2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政办〔2018〕19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全面启动我市平价商品销售方式。平价商店销售种类为粮油肉蛋菜水果等六大类17个品种,具体平价品种详见附件,请你们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价商店启止时间。全市统一在2024年9月28日启动平价商店,10月8日退出平价销售机制。
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政办〔2018〕19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及时提出并启动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将启动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平价商品要涵盖粮、油、肉、蛋、菜、水果等六大类,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平价商品目录内选择具体经营品种。
三、加强平价销售监管。在平价销售期间,要指定专人全面掌握每天平价销售的价格和销量,加强对重要农副食品价格的市场价格监测,准确测算平价商品的市场平均水平,并及时通知平价商店,确保平价商品销售价格符合规定。同时要组织人员对平价销售加强市场巡查,及时纠正降价幅度不够或质价不符、价签不对位等问题。对不及时纠正问题的平价商店,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平价商店应于次日上午10点前将前一日的销售情况汇总上报给发改部门。
四、及时拨补销售价差。平价销售结束后,各平价商店应及时将原始登记凭证、电子版汇总凭证收集盖章后报给发改部门。请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并及时下拨平价商店的补贴款。鲤城区、丰泽区按市、区两级财政分成比例分担的规定,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市发改委上报平价商店市级补贴款的申请(附区财政拨付补贴款凭证),以便及时下拨市级补贴款。
附件:2024年国庆期间平价商品目录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4年国庆期间平价商品目录
种类 |
具体品种 |
规格、等级 |
粮食 |
晚籼米 |
二级、小包装或散装 |
食用油 |
调和油 |
2.5升桶装或散装 |
猪肉 |
肋条肉 |
新鲜 |
腿肉 |
新鲜 |
|
蛋 |
养殖场鸡蛋 |
新鲜完整 |
蔬菜 |
大白菜 |
新鲜一级 |
圆白菜 |
新鲜一级 |
|
上海青 |
新鲜一级 |
|
花菜 |
新鲜一级 |
|
空心菜 |
新鲜一级 |
|
油菜 |
新鲜一级 |
|
黄瓜 |
新鲜一级 |
|
西红柿 |
新鲜一级 |
|
土豆 |
新鲜一级 |
|
胡萝卜 |
新鲜一级 |
|
水果 |
苹果 |
红富士一级 |
香蕉 |
国产一级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